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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日期: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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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啦!您知道吗?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鼓励家庭投放前先滤去水份和不直接排入下水道;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前款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含: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含:废弃的灯管(日光灯、节能灯)、家用化学品、电池(镉镍、氧化汞)、温度计、血压计、药品、生活用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含: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茶渣等,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宜春市邮政管理局

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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