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日期: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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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013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13〕138号)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和有关单位更好地了解掌握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8年机构改革后,政府相关部门职能和机构设置发生了调整,部分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分工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需要。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的颁布实施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的重新修订,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和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提供了新的指引,明确了新的方向。同时,新修订的《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实施后,原《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与上位预案在风险防控、事件分级和响应分级、统一指挥等方面已不能有效衔接,也不能满足现实工作要求,亟待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应急厅组织对原《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将预案名称变更为《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经过专家论证、充分征求吸纳各方意见和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的基础上,2022年9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预案的总体框架

修订后预案共设置8个章节。

(一)总则。对编制目的和编制依据作出说明,并对《预案》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故分级和应急预案体系作出明确规定。

(二)组织指挥体系。明确规定了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是在省人民政府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设立,统一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同时明确了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以及现场指挥机构的工作内容。

(三)预防、监测与预警。进一步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作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各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明确各地各级各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的工作职责,以及启动预警的分级、信息发布、响应及解除等具体要求。

(四)应急响应。进一步明确了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详细阐述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原则、分级应对和响应启动的要求,对事故应急处置全过程的信息发布及应急响应的结束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后期处置。该部分主要规定了事故善后处理、应急总结评估和恢复重建的具体内容,并对事故调查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六)应急保障措施。该部分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过程所需的队伍、物资装备、技术支持、资金、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社会动员、治安维护、生活救助与避难等10个方面的保障措施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部门责任分工。

(七)预案管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提出了省级层面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设区市级层面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原则性要求。同时,对预案的修订与备案等方面也作了进一步的强调。

(八)附则。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奖励与责任追究及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要素。

四、修订内容要点

修订《预案》与原预案相比,从结构、体例到范围、要求都做出了较大调整。

一是突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依据相关法规要求,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提法;同时将预案名称变更为《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是“工作原则”中融入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要求;四是“组织指挥体系”进行了更新,明确提出了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并明确了44家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五是“现场指挥机构”中各工作组的职责进行了补充说明;六是“预警”和“响应”部分的要求进行了细化;七是将原来的“宣传、培训和演习”的相关要求,集中整合为“预案管理”并加以细化;八是“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更名为“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明确了省安委会办公室在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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